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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
(根据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和《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》的通知

(鲁价费发〔2017〕70号)整理公示,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)

一、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、自愿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,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律所)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,主要考虑以下因素:(一)耗费的工作时间;(二)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;(三)律所、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;(四)律所、律师的社会信誉、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申诉案件、婚姻、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
二、律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,实行政府指导价,收费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:

(一)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:1.侦查阶段:1500-10000元/件;2.审查起诉阶段:2000-15000元/件;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,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(在审判阶段亦同)。3.审判阶段: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,2500-25000元/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,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;担任自诉人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,可以酌情减收。

(二)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,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及担任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赔(补)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:

不涉及财产关系的,2500-12000元/件;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-3000元,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,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:1(不含)—10万元(含)部分收费比例为6%-9%;10-50万元(含)部分为5%-6%;50-100万元(含)部分为4%-5%;100—500万元(含)部分为3%-4%;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
(三)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:2500-10000元/件。

法律事务特别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,可以由律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(含)以内协商确定。

三、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、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。代理以上诉讼案件,也适用计时收费,收费标准为150-3000元/小时,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;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,折半计算。

四、律所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阶段的,可以自第二阶段起在相应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酌情减收服务费。

五、律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
六、律师服务费、办案差旅费由律所统一收取,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除前两项费用外,律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。

律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,可以执行律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。

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公证费、评估费、拍卖费、翻译费等,不属于律师服务费,由委托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。

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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